职工医疗保险补缴政策是什么?

作者: 时间:2021-07-28 浏览次数: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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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在职期间医保补缴政策

医疗保险,即参即保。

1、如果因为工作调动或其他本人原因造成职工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不需办理补缴手续;

2、如果由于单位未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给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而造成中断缴费的,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等执法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后,携带相关法律文书到所属参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补缴手续。

二、达到退休年龄但医保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补缴政策

根据西安市人社发[2015]268号文体的规定退休时需满足以下缴费年限: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到达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2016年退休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或连续)应达到10年,2017年以后每年增加1年实际缴费年限,至2021年达到15年为止。

2、实际缴费年限指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实际参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1999年底前的下列年限: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或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人员的军龄等年限。

3、缴足最低缴费年限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按退休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继续缴费或一次性缴纳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费用。缴费年限符合规定,退休后不用缴纳医疗保险费,就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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